(2015)江蓬法民一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何亦能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亦能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蓬法民一催字第4号申请人:何亦能(江门市蓬江区汇毅贸易商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申请人何亦能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号码为1040443028002743、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28日、出票金额为60985.5元(大写:陆万零玖佰捌拾伍元伍角)、付款行为中国银行江门城区支行、付款人为蓬江区汇毅贸易商行的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何亦能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何亦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华理审 判 员 杨丽燕人民陪审员 蓝志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何淑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