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138号原告李某甲,女,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李某乙,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桂 攀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秦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