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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廖少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少德,杨红,廖煜,廖火生,张芳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廖少德,男,192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杨红,女,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址。申请执行人:廖煜,女,199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址。申请执行人:廖火生,男,200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张芳开,男,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刑初字第000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金刑初字第000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审 判 长  胡先武审 判 员  曹必祥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俞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