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徐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湖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绰号“彭泽佬”),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刑诉(2015)第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朝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流泗镇,托门进入村民殷某某家实施盗窃,盗得土鸡2只,后被其食用。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只土鸡价值人民币200元。2、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流芳乡老山村,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分别进入村民余某一、余某二、余某四、余某五、余某六家实施盗窃,共盗得土鸡10余只。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0余只土鸡价值人民1000余元。3、2014年9月13日晚,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流泗镇,撬门进入村民张某某家实施盗窃,盗得土鸡7只。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7只土鸡价值人民币700元。4、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来到大垅乡牌骆村,翻墙进入村民骆某某家实施盗窃,盗得土鸡6只。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6只土鸡价值人民币600元。5、2014年9月17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流泗镇流泗桥社区,先后进入村民潘某某、许某某、周某一家实施盗窃,共盗得土鸡8只。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8只土鸡价值人民币800元。6、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流芳乡,通过撬门的方式分别进入村民徐某某、黄某一、黄某二家实施盗窃,共盗得土鸡10余只。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0余只土鸡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7、2014年9月25晚上11时30份许,被告人徐某某和沈某某开车来到大垅乡王斯村八组,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先后进入村民沈某某、周某一、周某二家实施盗窃,共盗得土鸡16只。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6只土鸡价值人民币1600元。8、2014年9月2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和沈某某开车来到城山镇,徐某某撬门进入村民李某某家实施盗窃,盗得土鸡10只。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0只土鸡价值人民币1000元。9、2014年9月27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和沈某某开车来到武山镇,徐某某先后进入村民董某某、沈某一家实施盗窃,共盗得土鸡11只。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1只土鸡价值人民币1100元。对上述案件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法院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请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流泗镇,托门进入村民殷某某家实施盗窃,盗得土鸡2只,后被其食用。2、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流芳乡老山村,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分别进入村民余某一、余某二、余某四、余某五、余某六家实施盗窃,共盗得土鸡10余只。3、2014年9月13日晚,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流泗镇,撬门进入村民张某某家实施盗窃,盗得土鸡7只。4、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来到大垅乡牌骆村,翻墙进入村民骆某某家实施盗窃,盗得土鸡6只。5、2014年9月17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流泗镇流泗桥社区,先后进入村民潘某某、许某某、周某一家实施盗窃,共盗得土鸡8只。6、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流芳乡,通过撬门的方式分别进入村民徐某某、黄某一、黄某二家实施盗窃,共盗得土鸡10余只。7、2014年9月25晚上11时30份许,被告人徐某某和沈某某开车来到大垅乡王斯村八组,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先后进入村民沈某某、周某一、周某二家实施盗窃,共盗得土鸡16只。8、2014年9月2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和沈某某开车来到城山镇,徐某某撬门进入村民李某某家实施盗窃,盗得土鸡10只。9、2014年9月27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和沈某某开车来到武山镇,徐某某先后进入村民董某某、沈某一家实施盗窃,共盗得土鸡11只。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被告人徐某某供述笔录证实:2014年8月至9月携带手电筒、蛇皮袋先后由沈某某、郑某某驾车送接我在流泗镇、流芳乡、大垅乡、城山镇、武山镇等地趁夜盗窃人家土鸡八十余只,所盗土鸡卖给沈某某和郑某某,赃款用于自己消费的事实。沈某某证词证实,2014年9月份我先后用车接送徐某某到东庄乡、大垅乡、城山镇、武山镇等地偷鸡,他偷来的土鸡约40余只卖给我的事实。受害人沈某某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9月25日晚我家被盗八只公鸡、八只母鸡,平均每只鸡三斤多重的事实。受害人周某一证词证实,2014年9月25日晚家里被盗4只土鸡,每只鸡都有3斤多重的事实。受害人周某二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9月25日晚家里被盗6只土鸡,每只鸡有3、4斤重的事实。受害人董某某报案笔录证实,2014年9月27日晚发现放在厨房鸡舍的鸡有七只被人偷了的事实。受害人沈某一报案笔录证实,2014年9月27日晚放在柴房屋的鸡舍里有七只被盗了,每只鸡约3斤多重的事实。受害人李某某报案笔录证实,2014年9月26日晚放在鸡舍的屋门锁被撬,发现家里八只母鸡、2只公鸡全部被人偷走了,每只鸡约合100元钱的事实。辨认笔录照片一组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一份,证实由辨认人沈某某仔细辨认,指认本组照片中第6号(徐某某)照片的人是我用车接送他下乡偷鸡的人。10、受害人许某某报案笔录证实,2014年9月17日晚我家放在余屋鸡舍的鸡被人偷了4只土鸡的事实。11、受害人骆某某报案笔录证实,2014年9月13日晚家里被人偷了6只土鸡,每只鸡有3斤来重的事实。12.受害人周某一报案笔录证实,2014年9月17日晚家里被人偷了三只、平均有4斤左右重的土鸡的事实。13、受害人殷某某报案笔录证实,2014年9月17日晚家里被人偷了2只黄毛土鸡的事实。14、受害人余某五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8月下旬其放在余屋里的土鸡被人偷走4只的事实。15、受害人余某二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8月下旬家里被人偷走了4只土鸡的事实。16、受害人黄某二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9月份家里被偷了4只阉鸡,1只母鸡的事实。17、受害人黄某一报案笔录证实,2014年9月23日晚家里被人偷了16只母鸡、5只阉鸡的事实。18、受害人余某一报案笔录证实,2014年8月份被人偷了8只、每斤3斤多重的土鸡事实。19、受害人徐某某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我家被人偷走了8只平均约有3-4斤重的土鸡的事实。20、受害人余某六报案笔录证实,2014年8月1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家被人偷了4只平均有3斤多重的土鸡的事实。21、受害人余某四报案笔录证实,2014年8月1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家放在余屋里的鸡被人偷走了5只的事实。22、受害人张某某报案笔录证实,2014年9月13晚家里被人盗了7只土鸡的事实。23、受害人潘某某报案笔录证实,2014年9月17日晚被人偷了1只大约4斤多重的母鸡事实。24、指认盗窃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一组,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所盗窃作案地点予以指认。25、湖口县天网抓拍图片一组,证实被告人徐某某乘坐沈某某小轿车出城作案所抓拍图片。26、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每只鸡价值为人民币100元。27、湖口县公安局流泗派出所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沈某某取保候审,郑某某在逃。28、人口信息,证实徐某某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控诉方以被告人对盗窃赃物的供述与被害人不一致时,采信被告人的供述作为指控认定犯罪的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趁夜深人熟睡之机,携带手电筒、蛇皮袋,多次入户窃取他人饲养土鸡八十余只,赃物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秦传勇审 判 员 曹和林代理审判员 叶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林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