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芙民初字第3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毛宏建与被告龙日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宏建,龙日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芙民初字第3140号原告毛宏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欧阳婷,女,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雨花路163号。被告龙日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袁连坤,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宏建与被告龙日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宏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毛宏建的申请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宏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2元,减半收取1626元,由毛宏建负担。审 判 长  李振宇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人民陪审员  左回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邓 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