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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蒲某诉谢某某离婚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462号原告:蒲某,男,被告:谢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30元由原告蒲某负担。审判员 武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清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