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终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孙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男,汉族,1985年10月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委托代理人:王晓彬,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女,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孙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2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25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本院退还给孙某。审 判 长 徐 云审 判 员 孟 乐 群代理审判员 韦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韩笑(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