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鸿翔实业有限公司、李长鸿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杨冬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翔实业有限公司(原长春市昊源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长鸿。被执行人李长鸿,男,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翔实业有限公司、李长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翔实业有限公司、李长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翔实业有限公司、李长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翔实业有限公司有土地3宗、李长鸿持有吉林省鸿翔实业有限公司****万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1、将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翔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经济开发区中山大街****号,地类(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使用权面积:80158平方米,土地证号:长国用(2013)第****号的土地予以轮候查封。2、将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翔实业有限公司(原长春市昊源储运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日新村致富路,地类(用途):仓储,使用权类型:批准拨用企业用地,使用权面积:30000平方米,土地证号:长集用****号的土地予以查封。3、将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翔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长春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类(用途):工业,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土地证号:长国用(2011)第****号的土地予以查封。4、将被执行人李长鸿持有的吉林省鸿翔实业有限公司****万股权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翔实业有限公司、李长鸿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翔实业有限公司、李长鸿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翔实业有限公司、李长鸿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