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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四民申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梨树县圣元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梨树县市场物业管理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梨树县圣元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梨树县市场物业管理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四民申字第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梨树县圣元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明,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梨树县市场物业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张磊,主任。再审申请人梨树县圣元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梨树县市场物业管理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3)梨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梨树县圣元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梨树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宇桐审判员  林南南审判员  初晓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