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玉超与韩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超,现住绥化市。被申请执行人韩华,,现住绥化市申请执行人王玉超与被申请执行人韩华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绥北执字第1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红岩执行员 罗四方执行员 吴文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