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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莫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5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3月4日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莫某伙同周某乙(另案处理)在瑞安市玉海街道虹桥路后街,趁被害人张某不备,窃取被害人张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白色苹果4s手机1部。经估价,该手机价值计人民币800元。同日19时许,被告人莫某在虹桥南路附近被公安机关协警队反扒队员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扣押到被盗手机1部、刀具1把。现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刀具1把,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甲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管制刀具认定书,急诊病历,诊断证明单,不予收押通知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结伙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返还被害人,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刀具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林炳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