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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中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唐林与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林,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中民初字第33号原告:唐林委托代理人:罗次伟,四川兴蓉律师所事务所律师。被告: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喀什市色满路337号。法定代表人:张先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巧红,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穆青凤,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林诉被告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林于2015年4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林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58元,由原告唐林负担12229元,退原告唐林12229元。审 判 长  张荣琴代理审判员  马 瑞人民陪审员  邓丽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