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执保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谭孝金申请执行邓旭礼、许昌茂、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孝金,邓旭礼,许昌茂,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第113号申请执行人谭孝金,男,汉族,生于1953年4月13日。被执行人邓旭礼,男,汉族,生于1955年12月24日。被执行人许昌茂,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4日。被执行人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江油市城区解放北路江城苑;法定代表人许昌茂。申请执行人谭孝金诉被执行人邓旭礼、许昌茂、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孝金与2015年4月7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油支行的银行存款500000.00元或者查封被告许昌茂所有的位于江油市城区解放北路江城苑1栋2楼4号、10号、15号商业用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