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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邓某甲等与白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邓某甲,杜某,李穗宁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47-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曾用名李千惠),女,1997年10月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申请执行人邓某甲,女,2001年11月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邓某乙。申请执行人杜某,男,1948年10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穗宁某,女,1947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白某,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某甲、邓某甲、周运兰、杜某与被执行人白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某的银行存款273207元,或者扣留、提取其273207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红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尹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