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孙平诉徐州市煤矿商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平,徐州市煤矿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孙平。委托代理人王艳芬,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煤矿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路21号。法定代表人于彭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佟洁,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雪,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平诉被告徐州市煤矿商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平及委托代理人王艳芬、被告委托代理人佟洁、刘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2年开始,孙平在被告单位工作,工龄32年。2014年3月,孙平因病住院治疗且身患××,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但是,被告擅自违法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违法。被告辩称,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年限未满五年,且其旷工事实清楚。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有制度依据且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孙平于1982年12月进入徐州市煤矿商业公司工作。2006年该公司改制,孙平领取了身份置换金,改制后公司为徐州市煤矿商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孙平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孙平以身体不好不能坚持工作需去医院治疗为由,自2014年2月26日起未上班,其口头告知了公司的徐如意经理、韩广军经理和赵美玲并获得准许。2014年3月3日经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原告甲状腺双侧叶低回声结节、双侧颈部淋巴结探及,该院建议孙平住院手术。2014年3月5日至2014年3月21日孙平在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踇趾腱鞘囊肿,于2014年3月15日行左踇趾腱鞘囊肿切除术,出院情况为治愈,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切口换药、术后12天拆线、不适随诊。孙平住院期间,被告公司安排员工到医院慰问并给付慰问金500元。2014年3月21日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了出院病情证明,医师意见:建议休息、2周后拆线、不适随诊、定期复查。2014年3月31日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了门诊病情证明,临床诊断为更年期尿道综合征、甲状腺结节、囊肿,建议:定期复查、注意休息、单位安排。2014年4月3日,孙平到徐州市交通医院检查,诊断为双膝关节退行性改变。2014年4月3日,孙平到徐州民政医院检查,诊断为双腿膝骨关节炎,该院出具了诊断说明书并建议请医保鉴定。2014年6月1日,铜山县大彭镇卫生院出具了门诊病房诊断证明,内容为孙平同志患双膝关节疼痛行走不便,上班不便,需休息治疗为宜。2014年8月8日徐州市中心医院(北院)出具了门诊病情证明,临床诊断为双膝骨性增生,建议:休息、单位安排。孙平未上班期间,公司指派负责行政事务的员工赵美玲与原告电话商谈返岗工作及工资待遇问题未果。被告公司向孙平发送返岗通知,该通知内容为“返岗通知,孙平,因公司发展需要,现通知你于2014年9月3日回公司上班,报到后公司安排相应岗位工作,如逾期不来报到,我公司将按旷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除名,特此通知,徐州市煤矿商业有限公司,2014年8月29日”。2014年9月18日,被告公司又在徐州都市晨报上刊登通知,内容为“通知,朱茂东、李国庆、王殿军、孙平同志,四位同志目前仍未上岗,经公司研究决定限你们在2014年9月19日上午8:20前到公司报到上岗。如不上岗,公司将按违反公司制度及劳动合同处理。逾期责任自负。徐州市煤矿商业有限公司”。2014年9月22日,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出具了病情证明书,临床诊断为双膝关节骨性关节炎,建议休息。孙平把病情证明、治疗材料邮寄送达给被告公司,并由赵美玲签收,后公司又邮寄退还孙平。孙平收到了上述返岗通知,但因病未能返岗上班。2014年10月8日,被告公司向孙平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与孙平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孙平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孙平收到该解除通知后,不予接受,并提起劳动仲裁及本次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4)云民初字第2782号民事判决等及被告提供的返岗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等和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证实。本院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告孙平系徐州市煤矿商业公司改制为徐州市煤矿商业有限公司后的留用人员,其与改制前企业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权利义务由改制后的企业,即被告徐州市煤矿商业有限公司承继。原告孙平身患多种疾病,至2014年9月下旬,医疗机构仍建议其休息,被告徐州市煤矿商业有限公司未能妥善处理员工孙平病休等具体事宜,在孙平尚在医疗期间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情况下,提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律规定,系违法行为。原告孙平未能按照被告的通知返岗上班或到单位沟通,客观上存在身患疾病等原因,但如能在一定程度上就病休或返岗等工作问题与被告加强沟通,尽可能达成彼此的理解与尊重,最大化的寻求被告单位的支持和配合,或许能够避免本次诉讼的发生。但是,原、被告双方的沟通不畅,不能改变被告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性质。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徐州市煤矿商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孙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违法,该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发生与原告孙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徐州市煤矿商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