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执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洛绒扎西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洛绒扎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2034号罪犯洛绒扎西,男,1986年6月6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孜县人,文化程度文盲,住四川省甘孜县斯俄乡二村,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新津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洛绒扎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与其他四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26295.55元人民币。刑期自2012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5年3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审理查明,罪犯洛绒扎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1.5分。另查明,罪犯洛绒扎西被处罚金14000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洛绒扎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洛绒扎西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寒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人员陪审员于春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