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徐晶与李庆祝、庄纪庆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晶,李庆祝,庄纪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71-2号申请人徐晶,居民。被申请人李庆祝,居民。被申请人庄纪庆,系肇事车辆鲁J×××××号车车主。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岱民保字第71-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庄纪庆申请解除查封并交纳保证金,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庆祝驾驶的鲁J×××××号肇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 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