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鹿商破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温州市盖伦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盖伦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鹿商破字第1-4号申请人:温州市盖伦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15年4月3日,温州市盖伦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温州市盖伦鞋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管理人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出席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58人,其中55人对分配方案无异议,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30798217.42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94.9%,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已依法通过。该分配方案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温州市盖伦鞋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李琴仙审 判 员 陈 默代理审判员 陈 霄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伍碧韶附:《温州市盖伦鞋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