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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法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颜世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颜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峰,董事长。被执行人:颜世杰。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颜世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作出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3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标的:98158.72元及利息(另计)、受理费1177元等。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颜世杰下落不明。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房产、地产等财产。被执行人颜世杰名下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无法查找到该车辆的去向,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4)平法执字第1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