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6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与王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邵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泽宇,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晨,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萍,住所慈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调确字第168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王萍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东小路29号美墅15号楼303室房屋(建筑面积239.25M2,套内建筑面积220.44M2,D-6车库建筑面积22.52M2,土地使用权面积60.47M2,土地证号:慈国用2××3第180258号、慈国用2××3第180257号,房产证号:慈房权证2013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建 江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超(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