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年晓娜与项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晓娜,项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239号原告年晓娜。被告项民生。原告年晓娜诉被告项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项民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项民生的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权利行使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年晓娜撤回对被告项民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毛晓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金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