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兰凤与王积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凤,王积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389号原告李兰凤,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被告王积龙,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凤与被告王积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兰凤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兰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李兰凤负担。审判员 潘梅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