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光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兰凤与王积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凤,王积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389号原告李兰凤,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被告王积龙,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凤与被告王积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兰凤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兰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李兰凤负担。审判员  潘梅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