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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执民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美红与徐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美红,徐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周美红,农民。被执行人徐建华,农民。申请执行人周美红与被执行人徐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作出(2014)丽遂商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美红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建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周美红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已归还18000元,尚欠52000元及利息,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方哲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应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