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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泾民初字第0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泾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泾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泾民初字第01858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文某某,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某某,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被告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泾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泾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晓保代理审判员  郑 蔓人民陪审员  王菊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