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二法知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东莞市长安镇厦岗新都卡拉OK酒廊、麦彩群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东莞市长安镇厦岗新都卡拉OK酒廊,麦彩群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二法知民初字第40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如榜,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厦岗新都卡拉OK酒廊。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投资人:麦彩群。被告:麦彩群,女,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茂华,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丽霞,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厦岗新都卡拉OK酒廊(以下简称新都酒廊)、麦彩群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粤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燕萍、李子聪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邵如榜,被告新都酒廊和麦彩群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刘丽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音集协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两套专辑共27张光碟,收录了《Andy》等39首MTV音乐电视作品。其中,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对《Andy》、《相容》、《下雪》、《退让》、《天黑》、《撕夜》、《认真》、《人狼》、《离别》、《幻想》、《哈啰》、《恩赐》、《惩罚》、《一首情歌》、《一个人住》、《新家》、《死心彻底》、《差一点》、《听见牛在哭》、《天天看到你》、《爱你比我重要》、《一天天一点点》、《下雨的时候会想你》23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对《画心》、《保鲜期》、《天下无双》、《这该死的爱》、《那不会是爱吧》、《花开的声音》、《孩子的眼睛》、《我们说好的》、《我》、《倾城》、《候鸟》、《23秒,32年》、《一大片天空》、《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的中心呼唤爱》、《我想我是你的女人》16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上述权利人对相关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擦肩而过》、《开门大吉(1)》、《开门大吉(2)》三套专辑是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该三套专辑共3张光碟,收录了《缺点》、《歌中故事》、《爱情码头》、《一万个理由》4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对上述《缺点》等4首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等。原告分别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排他性授权。原告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上述43首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停止侵权,并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上述43首侵权作品;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4500元(每首侵权歌曲1500元),并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取证人员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等)20000元,上述两项费用共计845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了其对两被告主张的《Andy》、《相容》、《天黑》、《撕夜》、《离别》、《幻想》、《恩赐》、《惩罚》、《一个人住》、《天天看到你》共1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新都酒廊、麦彩群共同辩称:一、原告提交的权利公证书只是对复印行为的公证,不能证明该《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是权利人与原告签订,原告也不能证明该权利人主体是否存在。二、原告提交的正版出版物存在相同视频、画面不同的作品,原告提交的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三、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同一公证侵权行为已向法院起诉三次,违反一事不再诉的原则。四、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维权合理费用在之前的另一案件中已经主张。经审理查明: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包括有17张DVD光碟,专辑内页中载明了每一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专辑封面注明“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表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该出版物外包装标明:“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ISRCCN-A01-11-374-00/V.J6”。专辑内第五张光碟收录了《我》、《倾城》、《一大片天空》、《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的中心呼唤爱》;第六张光碟收录了《画心》、《这该死的爱》、《我们说好的》;第八张光碟收录了《认真》、《一首情歌》、《死心彻底》、《一天天一点点》。专辑内页中载明了上述第五张、第六张光碟内的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均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公司),第八张光碟内的4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均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同样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包括有10张DVD光碟,专辑内页中载明了每一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专辑封面注明“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表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该出版物外包装标明:“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ISBN978-7-7999-2275-1”。专辑内第一张光碟收录了《保鲜期》、《天下无双》、《那不会是爱吧》、《花开的声音》、《孩子的眼睛》;第二张光碟收录了《候鸟》、《23秒,32年》、《我想我是你的女人》;第六张光碟收录了《哈啰》、《听见牛在哭》;第七张光碟收录了《下雪》、《人狼》、《新家》、《差一点》、《爱你比我重要》、《退让》、《下雨的时候会想你》。专辑内页中载明了上述第一张、第二张内的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均为华谊公司,第六张、第七张光碟内的9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均为海蝶公司。由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擦肩而过》专辑,专辑封面载明“声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并标有“ISRCCN-F18-08-404-00/V.J6GDG-2347字样。《擦肩而过》专辑收录了《缺点》、《歌中故事》、《一万个理由》3首音乐电视作品。专辑内页及封面均载明了上述3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均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雀廊公司)。由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的《开门大吉(2013最流行新歌+精选歌曲卡拉OK2)》(以下简称《开门大吉2》)专辑,专辑封面载明“声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开门大吉2》专辑收录了《爱情码头》1首音乐电视作品。专辑内页及封面均载明了上述《爱情码头》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均为孔雀廊公司。海蝶公司于2010年11月11日及2013年11月11日,华谊公司、孔雀廊公司分别于2008年9月5日、2008年7月28日,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上述著作权人分别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原告管理。该管理活动以原告名义进行,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天上述著作权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3年9月5日,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冷某某与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员赵某某、工作人员王某某一起来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岗村店面为“新都KTV”的二楼K218房间,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房间内进行消费。公证员首先对录像设备进行清洁度检查。冷某某在该房间内设置的点歌系统上进行操作,点播了包括本案起诉的43首歌曲在内的共计87首歌曲。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林某某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冷某某对相关场景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一张。消费结束后,取得了金额为888元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发票联》(发票号码为01764988)一张,及收据(金额为200元)一张。发票上的收款方名称为东莞市长安镇厦岗新都卡拉OK酒廊,加盖有“东莞市长安镇厦岗新都卡拉OK酒廊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收据上盖有“东莞市长安厦岗新都歌舞厅业务专用章”字样的印章。之后,林某某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四张,全部光盘由公证人员带回公证处后密封于证物袋内,三张交由原告保存,一张留存于公证处。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全程公证并出具了(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525号《公证书》。庭审时,经当庭播放比对,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摄像内容均只录制并显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前面部分,但均包含有片头的歌曲名称、演唱者等作品属性内容,录制的每首音乐电视作品绝大部分并非完整录制,录制的时间大部分为10秒至60秒左右。从已录制的每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画面来看,被控侵权的取证光盘内的音乐电视作品的歌曲名称、署名、词、曲、画面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相同。案涉43首被控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均由乐曲及带有相关情节的连续画面组成,画面与音乐作品本身的风格能够协调一致,在情节设置、演员表演、灯光等方面体现了独创性。另查明,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被告新都酒廊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于2003年10月27日成立,投资人为麦彩群,投资额为1180000元,经营范围为卡拉OK(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饮食服务。原告在庭审中明确主张本案支出的维权合理费用为20000元,系专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其他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公证消费、取证人员机票费、调查费、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已在原告就同一份公证书起诉被告的案号为(2014)东二法知民初字第317号的另一案件中一次主张,不再重复主张。。再查明,原告之前于2013年7月22日、2014年3月28日就另一份取证公证书分开起诉了被告两个案件,案号分别为(2013)东二法知民初字第432号、(2014)东二法知民初字第195号。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对(2013)东二法知民初字第432号案件进行了判决,判项内容第一项为:一、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厦岗新都卡拉OK酒廊、麦彩群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委屈》、《停电》、《空气》、《笨蛋》、《我的超人》、《我介意》、《最后一个夏天》、《第三滴眼泪》、《西界》、《曹操》、《进化论》、《木乃伊》、《一千年以后》、《期待你的爱》、《第几个100天》、《背对背拥抱》、《不潮不用花钱》、《莎士比亚的天份》、《编号89757》、《被风吹过的夏天》、《小酒窝》、《天黑》、《一首情歌》、《坚持到底》、《不让你走》、《一天天一点点》、《他一定很爱你》、《缺点》、《我不后悔》、《歌中故事》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前述音乐电视作品。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对(2014)东二法知民初字第195号案件进行了判决,判项内容第一项为:一、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厦岗新都卡拉OK酒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过期的情书》、《变了散了算了》、《怎么会狠心伤害我》、《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当我孤单的时候我还可以抱着你》、《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擦肩而过》、《我走以后》、《这该死的爱》、《我们说好的》、《全是爱》、《一代天骄》、《月亮之上》、《自由飞翔》、《最炫民族风》、《等爱的玫瑰》、《我和草原有个约定》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前述音乐电视作品。上述两个案件的判决内容在二审判决维持后现均已生效。经核对,扣除原告已撤回诉讼请求的10首音乐电视作品,第432号案件判决第一项内容与本案起诉的《一天天一点点》、《缺点》、《歌中故事》3首音乐电视作品相同,第195号判决第一项内容与本案起诉的《这该死的爱》相同。第432号、第195号案件原告就侵权歌曲的公证取证时间为2013年3月8日,而本案原告取证的时间为2013年9月5日,第432号、第195号案件一审判决的时间分别为2014年1月20日和2014年7月17日,因此,原告在本案中存在对同一被告的部分侵权歌曲重复取证和起诉的情形,对此本院在庭审中已明确告知双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和第三辑、《擦肩而过》和《开门大吉2》专辑,四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公证书,(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525号《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工商登记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对于原告就相同音乐电视作品在判决生效前重复公证并起诉的情况,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院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侵犯上述4首相同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再扣除原告主动撤回诉讼请求的10首音乐电视作品,现时本案争议的音乐电视作品剩余29首。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是否对案涉29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起诉的权利;2.案涉29首音乐电视作品是否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3.新都酒廊是否存在侵犯案涉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如果存在侵权行为,如何确定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关于原告对案涉29首音乐电视作品是否享有起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公开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和第三辑的内附页、《擦肩而过》和《开门大吉2》专辑的外包装及内附页上均注明海蝶公司、华谊公司、孔雀廊公司是案涉相应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被告没有提交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可以推定海蝶公司、华谊公司、孔雀廊公司是案涉相应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的诉讼活动;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全部或者部分著作财产权。上述相应著作权人分别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以信托的方式授权音集协进行管理,其中包含案涉的29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音集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本案诉讼。音集协提交的上述合同足以证明音集协经海蝶公司、华谊公司、孔雀廊公司授权,依法取得案涉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卡拉OK经营行业的独家复制权、放映权,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等权利,音集协的上述著作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因此,音集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本案诉讼。二、关于案涉29首音乐电视作品是否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案涉29首音乐电视作品,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案涉音乐电视作品并非对于演唱会的机械记录,或者对于电影画面的单纯剪辑,而是在情节设置、演员表演、灯光等方面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因此,海蝶公司、华谊公司、孔雀廊公司对案涉相应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予以保护。三、关于被告是否存在侵犯案涉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其一,虽然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摄像内容并非完全录制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内容,但均包含有片头的歌曲名称、演唱者等作品属性内容。虽然部分被控侵权音乐电视作品所注明的出品人与原告主张的权利人不符,但音集协提交的证据光盘中的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名称、内容均与案涉专辑内的相应音乐电视作品相同,被告也没有提交的证据证明证据光盘中的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出品人享有合法著作权。从每首音乐电视作品已录制的的播放画面来看,被控侵权的取证光盘内的音乐电视作品的歌曲名称、署名、词、曲、画面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相同。因此,可以确认音集协提交的涉案公证光盘中的音乐电视作品与海蝶公司、华谊公司、孔雀廊公司授权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相同。其二,被告对(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525号《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该公证书载明内容显示,案涉音乐电视作品放映场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岗村的“新都KTV”,与新都酒廊工商登记住所地能够对应,且公证取证取得的发票和收据上均加盖有被告新都酒廊的印章,据此可以认定被告新都酒廊存在向公众提供点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新都酒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向公众提供点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侵害了原告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新都酒廊应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点播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并从曲库中删除案涉音乐电视作品。四、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本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案涉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音乐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2.被告新都酒廊于2003年10月27日成立,投资1180000元,经营时间较长、经营规模较大;3.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取证费用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综上,本院酌定被告新都酒廊赔偿原告音集协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20000元。麦彩群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新都酒廊的投资人,当新都酒廊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麦彩群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及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厦岗新都卡拉OK酒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下雪》、《退让》、《认真》、《人狼》、《哈啰》、《一首情歌》、《新家》、《死心彻底》、《差一点》、《听见牛在哭》、《爱你比我重要》、《下雨的时候会想你》、《画心》、《保鲜期》、《天下无双》、《那不会是爱吧》、《花开的声音》、《孩子的眼睛》、《我们说好的》、《我》、《倾城》、《候鸟》、《23秒,32年》、《一大片天空》、《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的中心呼唤爱》、《我想我是你的女人》、《爱情码头》、《一万个理由》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前述音乐电视作品;二、限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厦岗新都卡拉OK酒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20000元,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的,被告麦彩群应当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13元,由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厦岗新都卡拉OK酒廊、麦彩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粤欣人民陪审员 方燕萍人民陪审员 李子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刚华董亚茹王明第1页共1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