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民一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初字第553号原告唐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唐某某自愿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卓辉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