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聚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聚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委托代理人李琼,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聚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文杰,广东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俊斌,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聚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喻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琦、李三凤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琼,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曹文杰、王俊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经《沧海》作者向麒钢授权,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沧海》(中文简体和繁体)的数字版权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将作品改编、表演、录制成音频数字文件、基于作品内容的音频数字文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及转授权、许可他人合法使用上述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的上述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权利,并根据需要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必要时可以以中文在线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行使包括上述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授权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被告经营的“威锋网”网站(http://www.feng.com)上提供《沧海》电子书下载。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被告不存在侵权故意,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无法律依据。涉案作品并非由被告上传,而是由普通网友上传,被告仅提供网络空间供用户使用,无核实义务也无法核实;2、被告在开庭前并未受到原告通知,并不知道网友上传文件侵犯原告权利,在收到诉状后删除了所有涉案作品;3、被告对用户上传信息没有进行选择或编辑。综上,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审理查明,长江出版社于2012年10月文学作品《沧海》(1-4卷,共4册),在该作品2012年10月第1次印刷的版本的版权页上注明的该作品的作者是凤歌,字数共计1000千字。在重庆出版社出版,2007年4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出版物《沧海》的扉页有对作者凤歌的介绍,内容为“凤歌,本名向麒钢,重庆奉节人氏,大陆武侠著名作家,杂志编辑,今古传奇暨黄易武侠文学奖一等奖得主。代表作品《昆仑前传》、《昆仑》、《沧海》。”2013年11月25日,向麒钢出具了《许可及授权书》一份,内容为:“为促进我司作品合法使用与传播,本人现授权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下称中文在线)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中文简体和繁体)的数字版权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1)信息网络传播权,(2)将作品改编、表演、录制成音频数字文件,基于作品内容的音频数字文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及(3)转授权、许可他人合法使用上述权利;以中文在线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上述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权利,并根据需要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必要时可以中文在线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行使包括上述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授权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在授权期限内已进行证据保全的维权案件,维权工作授权期限截止至案件结案。”在该《许可及授权书》授权人处有“向麒钢”签名,在笔名处签名为“凤歌”,所附的授权作品目录中包括文学作品《沧海》。2014年4月9日,经原告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原告的授权代理人雒艳宾在该公证处用连接该公证处网络的办公电脑登录互联网注册账号以及下载书籍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423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中记录了雒艳宾存在以下操作过程,通过ie浏览器进入网址为www.feng.com,名为威锋网的网站,进入该网站的论坛,网址为bbs.feng.com,在注册并激活新账户后浏览该论坛。进入该论坛的“精华区”,点击浏览名为“[经典文学]2012.12.15更新。自己用金币下载的epub精编书和自己制作的书籍”的论坛帖,该帖的发帖人为“拂水刃”,并从该论坛帖的内容中下载了包括“沧海.epub”在内的多个文件,该论坛帖还标注了上述文件的下载次数为4918次。下载结束后,进入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域名“feng.com”的主办单位是“深圳市聚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比对,“feng.com”网站论坛中提供下载的“沧海.epub”文件中的内容与原告主张享有数字版权专有使用权的文学作品《沧海》的内容具有同一性。在庭审中,被告当庭承认“feng.com”系其经营的网站。原告确认被告已经将涉案作品从其经营的网站上删除。经查,原告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支付了公证费人民币3000元。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网页打印件,内容是用户名为“拂水刃”的用户在bbs.feng.com网站上的个人空间,以证明上传涉案电子书的网络用户的信息资料。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因为该用户资料是在被告可控制的范围内,也是可以修改的,涉案论坛帖经由版主加精华推荐,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上事实,有《沧海》出版物、《许可及授权书》、(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4232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及庭审笔录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文学作品《沧海》出版物上署名的作者是向麒钢,笔名凤歌。根据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因此,在本案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向麒钢系文学作品《沧海》的作者。向麒钢出具的《许可及授权书》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将文学作品《沧海》数字版权的专有使用权授权原告,该授权符合法律规定,亦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合法有效。原告作为文学作品《沧海》数字出版的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在其专有使用权被侵犯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提交的(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4232号《公证书》显示,在被告经营管理的论坛bbs.feng.com中的精华区内,有一个论坛帖提供了文学作品《沧海》的下载,虽然公证书显示该论坛帖的内容系由名为“拂水刃”的用户上传发布,但被告作为该论坛的经营管理者,在该用户大量上传文学作品时,不但未对该用户的身份、是否获得授权等情况进行审查以尽到经营者的审查义务,还将该论坛帖设置为精华帖,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对被告关于涉案作品并非由被告上传,而是由普通网友上传,被告仅提供网络空间供用户使用,无核实义务也无法核实,且被告对用户上传信息没有进行选择或编辑,因此不构成侵权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在庭审中已经明确表示确认被告已经将涉案文学作品从其经营的网站上删除,故对原告关于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作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支持。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取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字数、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侵权行为的方式、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为人民币6000元,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聚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深圳市聚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喻 湜人民陪审员 张 琦人民陪审员 李三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叶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