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飞龙诉南江县通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龙,南江县通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57号原告李飞龙。被告南江县通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新,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公司。负责人李忠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蓉,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龙诉被告南江县通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飞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飞龙负担。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蒋承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