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与蒋志愿、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蒋志愿,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7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北园路223号。负责人杨帆,行长。被告蒋志愿,居民。被告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人韩雪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与被告蒋志愿、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7元减半收取22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