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国庆与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庆,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698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庆。被申请执行人:李祥。申请执行人刘国庆与被执行人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建万民初字第02596号一审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祥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法院继续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6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孙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