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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济南鲁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邹平县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邹商初字第192号原告济南鲁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北首。法定代表人方元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伟,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赵业平,男,汉族,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省邹平县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长山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玲,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文锋,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济南鲁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东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邹平县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东公司委托代理人蒋伟和赵业平、被告长丰公司委托代理人卢文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东公司诉称,2012年6月16日,原告鲁东公司与被告长丰公司签订《专用耐材采购合同》及《钢包耐材供应技术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65tLF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被告于2012年11月支付原告货款178629.44元、2013年5月支付货款275853元,尚欠原告货款456319.51元未付。2013年4月24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约定欠款于2013年9月前分三次付清,被告财务总监毕研发签字确认,但被告至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56319.5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长丰公司辩称,原告鲁东公司所诉欠款数额属实,请法庭依法裁判。审理过程中,原告鲁东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专用耐材采购合同》及《钢包耐材供应技术协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证据2.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两份,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供货义务后,并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证据3.统计表一份,证明被告已经确认合同总额为910801.95元,被告支付两次后还剩余456319.51元未付。被告长丰公司未提交证据。经质证,被告长丰公司对原告鲁东公司提交的三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鲁东公司提交的三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告长丰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三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6日,原告鲁东公司与被告长丰公司签订《专用耐材采购合同》及《钢包耐材供应技术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65tLF炉,并约定合同总价以被告实际合格钢坯量为准,费用支付方式为耐材使用合格一个月后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共计向被告供货29380.708吨,按照约定的单价31元/吨计算,货款共计910801.95元。后原告为被告开具了相应数额的增值税发票。2012年11月,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8629.44元,余款732172.51元未支付。2013年4月24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载明:“公司所欠款项,经双方协商在2013年9月份以前分三次付清山东邹平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13.4.24”,被告加盖其合同专用章予以确认。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3年5月支付原告货款275853元,尚欠456319.51元至今未付。为追索该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56319.5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长丰公司与原告鲁东公司公司签订的《专用耐材采购合同》及《钢包耐材供应技术协议》,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56319.51元的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省邹平县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鲁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56319.51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5元,由被告山东省邹平县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张建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小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