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秦某某诉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91号原告:秦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被告:裴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学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