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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秦某某诉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91号原告:秦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被告:裴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学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