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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平与李兰生、张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李兰生,张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066号原告王平。委托代理人王建新。被告李兰生。被告张丽娜。原告王平与被告李兰生、张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郭景强独任审判,原野担任书记员,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平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新,被告李兰生、张丽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平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分别于2007年7月26日向原告借款9万元,2008年3月28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2009年4月14日向原告借款9万元,合计26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双方约定月息2分。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26万元。诉讼中,原告请求二被告自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约定承担利息。被告李兰生辩称,借款属实,并用于房地产开发,但资金紧张,无力偿还。被告张丽娜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兰生与被告张丽娜系夫妻关系。2007年7月2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9万元,2008年3月2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该两笔借款由被告张丽娜为原告出具借据为凭。2009年4月14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9万元,由被告李兰生为原告出具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息2分,借款用于项目开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二被告至今未还。2015年1月27日,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1066-1号民事裁定书,对二被告所有的位于东港市孤山镇西街7组东孤城字第20068918号房屋予以查封。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借据、结婚申请书等载卷为凭,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保护。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在约定借款期满未返还借款并给付利息,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兰生、张丽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平借款人民币26万元,并自2007年7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本金9万元按月息2分承担利息;自2008年3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本金8万元按月息2分承担利息;自2009年4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本金9万元按月息2分承担利息。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0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65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兰生、张丽娜承担,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景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原 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