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何某某申请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生于1970年10月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杨某某,女,生于1983年11月1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射洪民保字第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某某在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安分社开设的账户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某某在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安分社开设的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 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南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