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诉藁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藁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302号原告: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张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宁,男,汉族,1985年12月12日出生,该公司经理。被告:藁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冯金水,该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藁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者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89元,减半收取2749元,由原告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存利审判员 张增志审判员 郝路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孟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