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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邹永进、闵仲祥、李华云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邹永进,闵仲祥,李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红星路89号。法定代表人:宁汉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正贤,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邹永进。被执行人闵仲祥。被执行人李华云。本院做出的(2012)眉东民初字第836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邹永进、闵仲祥、李华云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8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2)眉东民初字第836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刘剑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