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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0736号原告李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7日以与被告孙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尹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汪玲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