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娟,庄岩,庄圣淦,许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899号原告庄娟,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薛小妹,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岩,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庄圣淦,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许贞华,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庄娟诉被告庄岩等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薛小妹,被告庄圣淦、许贞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三被告因资金周转不便向原告借款17万元,并于2008年12月5日向原告出示了借款金额为17万元的借条一份。根据借条载明,“2008年12月4日向庄娟借人民币壹拾柒万圆正。”三被告庄岩、庄圣淦、许贞华均在借条上签字。借条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原告系通过招商银行福州东门支行向被告出借上述款项。借款发生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讨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但是三被告均拒绝归还。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4%计算自2008年12月4日暂计至起诉之日66200元止,及从2015年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庄圣淦、许贞华辩称,借款属实。其与原告是兄妹关系,当时原告与父母共同生活,原告管家,这笔款项是向父母借的。借条的内容是被告儿子庄岩按原告的要求写的。款项是从原告户头转出的。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5日,三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于2008年12月4日向原告借款17万元。该款系2008年12月4日原告将其银行卡交付被告,由被告取现17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确认。双方虽未约定借款时间,但原告催告后,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主张被告还款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仅承担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辩称该款系向其父母所借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庄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庄岩、庄圣淦、许贞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庄娟借款17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84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21.5元,由三被告承担。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旭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焱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