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江民初字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江民初字585号原告谭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成俊,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成俊、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一个月后同居生活。2003年生育长女,2005年生育次女。2007年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赌博恶习影响夫妻感情,从2014年11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婚生次女随我生活,婚生长女随被告生活,互不给付抚养费,共同房产归两个女儿所有。原告谭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原、被告及婚生次女的身份信息资料,拟证明原、被告及婚生次女身份信息的事实;2、原、被告的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刘某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刘某某辩称,我以前是有打牌买马习惯,但现在已经改了,我与原告共同生活了多年,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我愿意与原告再继续生活下去,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被告在外务工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次月同居生活。2002年10月12日生育长女,2003年4月5日生育次女。2007年3月14日,原、被告在开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共同在广东务工并租房居住,2014年12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原告谭某某搬出租住房与被告刘某某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1月,原告谭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原、被告身份及婚生女的身份信息证明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先后生育两女,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建立起较为牢固的婚姻感情基础。夫妻间应坦诚相待、互让互谅、共同维护家庭、婚姻关系。本案审理中,被告刘某某当庭表示要改正缺点,愿意与原告谭某某继续生活,其夫妻关系确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谭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故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先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