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玉峰与被上诉人金明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玉峰,金明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玉峰,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明义,男,1951年6月10日出生。上诉人周玉峰因与被上诉人金明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玉峰,被上诉人金明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玉峰与被上诉人金明义就(2014)固民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周玉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玉峰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玉峰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周玉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继田审判员 吴 斌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