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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方志伟、黄素娜、林庆生、谢昭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方志伟,黄素娜,林庆生,谢昭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住所地:揭阳市东山。负责人:连俊生,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锐兰,女,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方志伟,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黄素娜,女,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林庆生,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谢昭鹏,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方志伟、黄素娜、林庆生、谢昭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榕法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方志伟、黄素娜付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借款人民币(下同)21706.2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林庆生、谢昭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执行人方志伟、黄素娜、林庆生、谢昭鹏连带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2015)揭榕法执字第25号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指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交纳本案执行费,但没有履行。本院遂扣划了被执行人黄素娜的银行存款2503.13元,扣划了被执行人林庆生的银行存款6395.2元,该款扣除了被执行人应当交纳的案件执行费237元后,余款8661.33元付还了申请执行人。对于尚欠款项,经向有关部门查证,目前查无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已被扣划并付还了申请执行人,对于尚欠的债务,经向有关部门查证,目前查无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榕法执字第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荣利审判员  林文龙审判员  张又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钟子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