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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蒋云芳与伍学忠,蔡中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云芳,伍学忠,蔡中全,重庆市友豪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492号原告蒋云芳,女,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伍学忠,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蔡中全,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友豪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体育路3号附6-1-10,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尹世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紫荆路416号2-1,2-2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夏旭,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云芳与被告伍学忠、蔡中全、重庆市友豪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云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云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蒋云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云芳负担。审判员  谭兴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江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