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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响执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响水县老舍乡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于磊、于飞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响水县老舍乡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磊,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1242号申请执行人响水县老舍乡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春然。委托代理人周文兵。被执行人于磊。被执行人于飞。原告响水县老舍乡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于磊、于飞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于磊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响水县老舍乡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19424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诉讼费150元,于飞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逾期后,被告于磊、于飞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响水县老舍乡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于磊、于飞名下无房屋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于飞名下汽车但是无法执行,响水县老舍乡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于磊、于飞名��无房屋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于飞名下汽车但是无法执行,响水县老舍乡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响水县老舍乡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如发现被执行人于磊、于飞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邱 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