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桐、孙岚诉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桐,孙岚,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李桐,男。原告孙岚,女。被告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注册号210124100029767,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金牛街法姬娜欧洲城3号(1门)。负责人张德志,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桐、孙岚与被告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铮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桐、孙岚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桐、孙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桐、孙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李桐、孙岚负担。审判员 周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娄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