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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建辉与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高联科技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葛生斗。委托代理人朱明玉,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建辉。原审被告河南高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伍浩。原审被告陈梦醒。上诉人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建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标的额为600万元,且当事人不在同一辖区,原审已超出河南省高院规定的500万元限额。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豫高法发(2008)6号)的相关规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为800万元(含800万)以上不满1亿元,以及标的金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金额为600万元及利息,当事人均在本院辖区,因此,本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