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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民初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涂某某诉邵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1330号原告涂某某,女,1973年2月14日生。被告邵某,男,1963年9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某某撤回对被告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段 奇审 判 员  张得森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文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