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民初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涂某某诉邵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1330号原告涂某某,女,1973年2月14日生。被告邵某,男,1963年9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某某撤回对被告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段 奇审 判 员 张得森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文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