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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武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徐郁桃、徐郁椿与武义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郁桃,徐郁椿,武义县人民政府,徐郁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金武行初字第36号原告:徐郁桃。原告:徐郁椿。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强。被告:武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武义县壶山下街128号。法定代表人:张新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江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臻。第三人:徐郁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宣龙。原告徐郁桃、徐郁椿诉被告武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徐郁云土地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郁桃、徐郁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徐郁桃、徐郁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郁桃、徐郁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徐郁桃、徐郁椿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葛一兰审 判 员  周旭弘人民陪审员  吕良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张华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