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吴瑞军申请执行王立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瑞军,王立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966号申请执行人吴瑞军,男,汉族,37岁。被执行人王立山,男,汉族,38岁。申请执行人吴瑞军与被执行人王立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79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立山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立山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账户;二、冻结期限均为十二个月。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尤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