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吕小羊与李倩影、李亚东、陈红珍婚约财产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小羊,李倩影,陈红珍,李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吕小羊,男,1981年12月4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李倩影,女,1989年11月7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陈红珍,女,1967年10月2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李亚东,男,1968年1月2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丰执字第8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李倩影、陈红珍、李亚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执行被执行人李倩影、陈红珍、李亚东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倩影、陈红珍、李亚东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赵桂林审判员 余铜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熊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