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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善武与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宣城市华盛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432号原告:孙善武,男,汉族,住安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秦雪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宣城市华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温安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孙善武诉被告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宣城市华盛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孙善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善武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善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善武负担。审判员  陈真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